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经2025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5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行。该规章共6章42条。
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状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合且具备肯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包含对公众聚集场合在投入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状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等五种形式。
分级监管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2.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状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推行平时消防监督检查。
失火隐患断定
具备影响职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可以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维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致使火势蔓延、扩大的;在职员密集场合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可以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需要,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失火实质危险性或者风险性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失火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