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施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施工的需要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施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商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施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在签订出租协议时,应当出具测试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测试不合格的机械设施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策略、拟定安全施工手段,并由专业技术职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详解,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